車相關規範  
親愛的 iRent 會員 您好  
誠摯的歡迎您使用 iRent 服務,以下為用車相關規範,請仔細閱讀,謝謝您的支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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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年滿 20 歲者,須持有中華民國有效身分證或持居留期限 3 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居留證者;18 歲以上未  
滿 20 歲者,除上述條件外,須簽署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 承租人因酗酒駕車、犯罪行為合法拘捕、吸食禁藥、故意行為、轉介於無照駕駛人或違約行為致使車輛損壞,需  
由承租人負全部賠償責任,不受車損最高自負額限制。  
. 政府對違規使用道路者祭出重罰:凡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 60 公里以上競速飆車及在道路蛇行得罰款新  
台幣(下同)6,000 元至 24,000 元整,並得吊扣車牌 3 個月,上述違規行為除罰單金額由承租人負擔外,另就車  
牌吊扣致本公司營業損失部份,亦由承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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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若有瑕疵或操作不良時,請立刻撥打服務專線回報,否則仍將負擔租金費用。  
. 輪胎單獨破損爆胎或無氣時懇請立即停駛並就地更換或聯絡道路救援服務處理,否則造成車胎無法修補或其他  
機零件損壞,承租人需自行負擔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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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僅限預約會員本人駕駛,違者取消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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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ent APP ()車出租單限預約會員本人親簽,且使用本人信用卡付款,違者取消會員資格。  
. 加油卡僅限使用於當次預約承租之和運/和雲車;電動機車內電池僅限使用於當次預約承租之和雲車輛。  
. 「同站租還」租汽車限同一據點取還,且需將車輛停放於規定之地點,否則將收取將車輛運回停車位之相關費用。  
0. 「路邊租還」租汽()車限於系統公告之特定區域取還車(區域範圍詳見 App 地圖),違者將依下列第十五條至第  
十九條酌收車輛調度相關費用,且不得跨服務區還車,違者將收取 3,000 /次作為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1. 還車逾時且未於預約使用時間結束前申請延長還車者,超出部分按時租定價收費,逾時六小時以上者以一日租金  
計算額外計算收費,並收取 3,000 /次作為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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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車輛內外部製作物(含租車手冊、車身貼紙)非自然原因損壞者,將依原價收取重製工本費(車身貼 100 /處、  
租車手冊 500 /本、遮陽板卡夾 500 /個等)。  
3. 若遺失車輛相關文件/票卡,將依原價收取重製工本費(行照 200 元、強制責任險保險卡 100 元、停車 1,000  
元、加油卡 100 元等)。  
14. 車輛內部髒污及吸菸者,將收取 900 /次作為清潔整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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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北區-汽車路邊租(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 服務還車限停放於服務區域內「路邊」公有停車  
(不含白線區域、累進費率、限時停車、時段性禁停、汽機車共用、身心障礙專用、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  
者專用、貨車專卸專用等特殊停車格),違者將依下列條款酌收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a.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累進費率停車格」造成額外停車費,除依實際金額收取停車費(上限 3 ),將收  
500 /作為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b.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私人車庫/停車區、任何有進出閘門之停車場及非路邊停車格之地  除照價收  
取停車費(上限 3 )外,將再收取 3,000 /車輛調度費用外,並暫停 iRent 使用權限三個月。  
c.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紅線及其他違法停車(包含但不限於限時停車、時段性禁停、汽機車共用、身心  
障礙專用、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專用、貨車裝卸專用等特殊停車格)造成罰單/拖吊費用,除照價收  
取罰單/拖吊費用外,將再收取 3,000 /作為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16. 台中-汽車路邊租還(台中市)服務還車限停放於服務區域內「路邊」公有停車格及其他「路邊」合法免費停車格(如  
累進費率、差別費率停車格,不含白線區域、限時停車、時段性禁停、汽機車共用、身心障礙專用、孕婦及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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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以下兒童者專用、貨車專卸專用等特殊停車格),違者將依下列條款酌收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a.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私人車庫/停車區、任何有進出閘門之停車場及非路邊停車格之地  除照價收  
取停車費(上限 3 )外,將再收取 3,000 /車輛調度費用外,並暫停 iRent 使用權限三個月。  
b.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紅線及其他違法停車處」造成罰單/拖吊費用,除照價收取罰單/拖吊費用外,將  
再收取 3,000 /作為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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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台南-汽車路邊租還(台南市)服務還車限停放於服務區域內「路邊」公有停車格(不含白線區域、累進費率、限時  
停車、時段性禁停、汽機車共用、身心障礙專用、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專用、貨車專卸專用等特殊停車  
),違者將依下列條款酌收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a.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累進費率停車格」造成額外停車費,除依實際金額收取停車費(上限 3 ),將收  
500 /作為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b.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私人車庫/停車區、任何有進出閘門之停車場及非路邊停車格之地  除照價收  
取停車費(上限 3 )外,將再收取 3,000 /車輛調度費用外,並暫停 iRent 使用權限三個月。  
c.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紅線及其他違法停車(包含但不限於限時停車、時段性禁停、汽機車共用、身心  
障礙專用、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專用、貨車裝卸專用等特殊停車格)造成罰單/拖吊費用,除照價收  
取罰單/拖吊費用外,將再收取 3,000 /作為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8. 高雄-汽車路邊租還(高雄市)服務還車限停放於服務區域內「路邊」公有停車格(不含白線區域、累進費率、限時  
停車、時段性禁停、汽機車共用、身心障礙專用、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專用、貨車專卸專用等特殊停車  
),違者將依下列條款酌收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a.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累進費率停車格」造成額外停車費,除依實際金額收取停車費(上限 3 ),將收  
500 /作為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b.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私人車/停車區、停車區、任何有進出閘門之停車場及非路邊停車格之地點」,  
除照價收取停車(上限 3 )外,將再收取 3,000 /車輛調度費用外,並暫停 iRent 使用權限三個月。  
c.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紅線及其他違法停車(包含但不限於限時停車、時段性禁停、汽機車共用、身心  
障礙專用、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專用、貨車裝卸專用等特殊停車格)造成罰單/拖吊費用,除照價收  
取罰單/拖吊費用外,將再收取 3,000 /作為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9. 機車路邊租(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服務還車限停放於服務區域內「路邊」公  
有停車(不含白線區域、累進費率、限時停車、時段性禁停、汽機車共用、身心障礙專用、孕婦及育有 6 歲以  
下兒童者專用、貨車專卸專用等特殊停車格),違者將依下列條款酌收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a. 還車時,若未將車輛停放至系統公告之特定區域(區域範圍詳見 App 地圖),將收 3,000 /次車輛調度  
費用。  
b.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私人車庫/停車區、任何有進出閘門之停車場及非路邊停車格之地  除照價收  
取停車費(上限 3 )外,將再收取 1,000 /車輛調度費用外,並暫停 iRent 使用權限三個月。  
c.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紅線及其他違法停車處(包含但不限於限時停車、時段性禁停、汽機車共用、身心  
障礙專用、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專用、貨車裝卸專用等特殊停車格)造成罰單/拖吊費用,除照價收  
取罰單/拖吊費用外,將再收取 1,000 /作為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0. 其餘未於此說明之事宜,以和運/和雲租車契約為主。  
iRent 會員條款  
親愛的 iRent 會員 您好  
誠摯的歡迎您加入 iRent24 小時自助租車,以下為 iRent 會員約定條款,請仔細閱讀,謝謝您的支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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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年滿 20 歲以上者,須為中華民國國籍自然人、無戶籍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之外國人,且須持有身份  
(或居留期 3 個月以上之居留證)、有效駕照及合法有效之信用卡;18 歲以上未滿 20 歲者,除上述條件外,  
須簽署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本公司僅接受個人名義申請會員,嚴禁廠商假冒會員身份,干擾各項交易之進行。  
特殊身分之資格從審核通過起一年內有效(持居留證申請者則依居留期限作為會員有效期限),逾期需重新上傳  
證件照並審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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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取車人非會員本人或無法出示有效駕照或駕照遭吊扣、吊銷者,為維護本公司權益,本公司有權取消該筆訂  
單,不提供租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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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註冊時,應提供完整詳實正確的個人資料,事後如有變更,應自行於 App 上更新。  
會員如有發生下列情況,本公司將終止其會員資格及使用各項服務之權利:  
提供不實的個人資料。  
提供偽冒、非法取得或非本人之信用卡號進行交易。  
意圖入侵或破壞本 App 各項服務及系統。  
違反本公司交易規定、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或其他中華民國法律。  
如有上述情事發生,除應由會員本身自負法律責任外,本公司也將主動配合主管機關調查處理,若因此而使本  
公司衍伸出各種損害及費用,會員應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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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會員自身權益,會員應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等相關資訊,切勿洩漏或提供他人使用。  
會員了解並同意本公司逕以會員提供之信用卡收取用車費用、銷售稅金及「用車相關規範」所提及之未遵守規  
範所產生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車輛調度、還車逾時未延長、車輛內外部製作物損毀、車內髒污及吸菸、車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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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卡遺失等相關費用)。若會員提供之信用卡拒付任何應付金額,本公司將暫停會員資格及 iRent 服務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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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了解並同意本公司系統運作可能因電信業者、信用卡收單業者所提供之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因  
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出現中斷、故障、延遲、資料傳輸或儲存錯誤。若導致會員無法即時完成線上預約自駕  
租車或附駕駛接送服務,而導致行程延後等情事發生,本公司恕不負相關責任。同時,會員了解且同意,若有  
自本 App 擷取任何資料或圖片,而導致會員電腦系統出現損害,本公司亦不負賠償之責任。  
會員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內容,本公司會嚴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在未經會員同意之前,本公司不會對外洩  
漏會員個人資料予其他第三人,並會對資料做最嚴密的保護。本 App 採用 TWCA(臺灣網路認) SAN SSL 網  
站整合加密機制,提供重要資訊安全且隱密的網路通訊,信用卡資料傳輸採用 128 位元的 AES 資料加密機制,  
保障客戶資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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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規定,向會員告知下列事項,請會員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 一)辦理租賃等相關業務 ;( 二)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帳務管理及債權交  
易業務;授信業務;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徵信業務(含上下游及同業間彼此照會、租賃同業、關係企業、  
票信等照會之徵信行為 ); 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 ;( 三)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消費者保護;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四)行銷:包括本公司、和泰汽車及其關係  
企業、台灣地區授權經銷商及有合作關係第三人等,於行銷或合作目的之範圍內使用。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識別類(包括但不限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電話(住  
)(公司)、行動電話e-mail、戶籍地址及聯絡地址 )、 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考選、技術或其  
他專業、受僱情形、財務細節、商業資訊、交易資訊、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等;含與本公司相關業務之申請書  
或契約書內容及其他具有正當合理關聯之紀錄、本公司現存會員之所有資料,但仍以本公司與會員往來之相關  
業務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本人同意本公司為連繫及辦理租車業務之需求,得以取得本人個人資料及車  
載通訊盒所回傳之車輛運行及定位資料。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如:商業會計法等)或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截至會員主動請求本公司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會員個人資料之日止。  
二)對象:會員瞭解並同意本公司將:(1)為行銷與執行研究分析之目的,將會員基本資料提供予和運租車、  
和雲行動服務、和泰汽車及其關係企業、台灣地區授權經銷商及有合作關係第三人(),會員知悉並同意對象  
範圍及於未來於和泰汽車及附註所述公司官方網站所增加之公司(https://pressroom.hotaimotor.com.tw/)為  
行銷建檔並寄送行銷優惠通知以及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會員  
得隨時透過和/和雲客服中心電話 0800-024-550 要求本公司停止運用會員基本資料進行行銷。  
三) 地區:前揭利用對象之國內外營業所在地及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  
收者營業所在地。  
四)方式: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之利用方式 (例如使用電子文件、  
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會員就本公司保有會員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會員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會員請  
求為之。  
會員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會員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會員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  
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會員完善之相關業務或服務。  
經本公司向會員告知上開事項,會員已清楚瞭解及知悉 貴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會員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會員並同意本公司在上述告知事項一至三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會員之個人資料。  
1. 會員必須遵守本 App 會員的會員規範及相關交易規定,會員且同意其訂購行為以本公司所示之電子交易資料  
為準。如有任何糾紛,以該電子交易資料作為認定標準。  
2.  App 上所有資料,包括文字、圖片、影片、聲音、軟體等,均受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及國際智慧財產權相關條  
文保護,請尊重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違者將依法處理。  
3. iRent 會員申請加入屬於免費性質,本公司得隨時更改或停止各項服務或專案之內容或終止任一會員帳戶服務  
之權利,無須事先告知會員,會員不得因此要求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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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會員同意若因會員規範有所爭議或糾紛,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以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適用。  
5. 其他未盡事宜之說明,以本公司實際現場公布者為準。  
1:未持有三個月以上居留證之客戶請直接利用和運租車官網非會員專區租車,或電洽 0800-024-550。  
Non-TW citizens please use the non-membership page ,or call the toll-free number +886800-025-550 ext.1 to make reservation.  
2:國都汽車、北都汽車、桃苗汽車、中部汽車、南都汽車、高都汽車、蘭揚汽車、東部汽車、和航汽車、中誠汽車、和榮汽車、長源汽車、  
和泰豐田物料運搬、和泰聯網、和泰移動服務、和泰產險、和潤企業、和運租車、和雲行動服務、車美仕、興聯科技、和泰興業、國瑞汽車、和  
展投資、和昭實業、和安保代、和全保代、和勁行銷、和泰服務行銷、泛台貨櫃運輸、益台通運、樺台通運、快順倉儲交通、大全彩藝、旭和螺  
絲、台灣橫濱輪胎、台灣柏原和泰、多羅滿汽車零配件等關係企業及本公司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  
iRent24 小時自助租車租賃契約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依本約所載全部(包括印刷及手寫)之條款及條件,經簽約前與承租(以下簡稱乙方)逐條說明  
契約內容審閱完成,將甲方所指定之客車隨車附件租與乙方使用,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第一條  
小客車(機車)及隨車附件之所有權歸屬甲方,本合約僅係將該小客車(機車)及隨車附件租與乙方使用,乙  
方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在租賃期間內,乙方並非甲方任何目的之代理人,有關小客車(機車)之任何零  
件或附件之修護或更換,需經甲方事前核准。乙方於租賃期間內應依本合約給付甲方全部之租金與相關  
費用。如乙方為兩人或以上時,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甲方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  
乙方同意該租用之小客車(機車)、安全配備與隨車附件齊全,具有良好之性能及狀況,並同意負擔於租賃  
期間內所消耗之燃料,燃料收費標準依甲方所規範,並保證以合法銷售之無鉛汽油為限,如有違反本約定  
致租賃車輛故障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乙方還汽車時,油量應留 1/4。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未於預計還車時間內還車者,將收取 3,000 /次車輛調度之相關費用,另  
再收取「未經授權的使用 」, 每一小時按時租定價計算收費,逾時六小時以上者以一日之租金額外計算  
收費(30 分鐘為最小計費起算單位,且不適用任何優惠)。但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致乙方不能依約定  
時間交還車輛者,不在此限。提前還車時間每滿一日以上者,得請求退還每滿一日部分租金,但乙方享有  
天數折扣者,甲方得依實際使用日數重算租金,再退還餘額。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租賃期間乙方應自行駕駛(騎乘),非經甲方事先同意並登記於本合約不得交由他人駕駛(騎乘),亦不得擅  
交無駕照之他人駕駛、從事汽車運輸業行為或充作教練車等用途;並不得載送違禁品、危險品、不潔或易  
於污損車輛之物品及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等。違反約定者,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且即時收回車輛,如另有  
損壞,得向乙方請求賠償。另,若乙方造成車輛不潔(含寵物毛髮)、汙損、殘留異/菸味等,甲方得向乙方  
收取 900 /次作為清潔整備費用。  
租賃期間乙方應配合稽查人員查驗出示駕駛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其  
間所生之停車費、過路通行費(依照公告牌價收)等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前項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  
件,有關罰鍰應由乙方負責繳清,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若乙方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之情形,而租賃車輛依同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規定遭逕行移置保管時,乙方同意委託  
甲方代乙方辦理分期繳納罰鍰以領回車輛;有關牌照被扣部份,自牌照被扣之日起至公路監理機關通知  
得領回日止之租金,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  
第七條  
該小客車(機車)不得使用於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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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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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收取明示或默示之報酬而攬載乘客或貨物。  
)用以推動或拖曳任何車輛或物體。  
)供競賽或其他試驗性目的。  
)為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其他違法目的之使用。()嚴禁超載。  
本車輛發生擦撞、毀損、翻覆、失竊或其他肇事等意外事故時,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以原廠修護處  
理,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第十一條後段規定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應由乙方  
負擔。  
()服用麻醉或迷幻藥物或酒醉駕車。  
()准許或指使任何無合法駕駛執照之人使用。  
()以詐欺或委虛偽陳述之方法向甲方取得小客車。  
(
) 立即通知甲方及警察機關,且於 24 小時內提出包括圖解之詳細報告,並填寫甲方出具之意外事故報  
告表交與甲方。  
(
和運/和雲租車免付費服務專線 0800-024-550 1,作相關後續處)  
(
(
(
) 取得意外之人及其他證人之姓名與地址。  
) 未徵得保險公司同意前,不得私下與肇事對方達成和解。  
) 警方處理完畢,若車輛行駛有危險之虞,請撥專屬道路救援專線(0800-024-550  5),拖吊至最近  
之原廠維修,請勿將該小客車棄置於無人看管之處所。  
(
) 若發現小客車(機車)有機件異狀或中途拋錨,應立即告知甲方或至指定之保修廠作緊急修護,甲方同  
意乙方等待車輛修復之時間得以延長補足,或免收租金,但因此造成之不便,時間等衍生之損失,  
均不得要求甲方賠償。惟車輛駛出行駛 40 公里內或一小時內,機件發生故障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  
方處理,並得要求換車,如甲方無車供應,乙方得要求解約,雙方均不得要求任何一方賠償。但一般  
破胎或爆胎者由乙方負責自行修復  
(
) 如乙方怠於前項通知或違反本條()~()之規定,致喪失保險索賠權益時,所有損害均由乙方負擔。  
()車之毀損非經甲方之許可擅自在外修護者,甲方得請求以原廠估價予以重修,修理費由乙方負  
擔。  
第八條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車輛,禁止出賣、設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車輛等行為。  
第九條  
該小客車甲方已經投保強制險,乙方依本合約之規定使用小客車時,造成第三人死亡,身體傷害之最高理  
賠總額,每一事故新台幣 200 萬元。若因乙方過失其應負責賠償損失之金額超過上述標準上限及範圍者  
(
財損、精神工作等損失),由乙方自負擔,與甲方無涉。本車輛除強制汽車責任險外,甲方另已投保下列  
保險、保障:  
(
(
(
) 駕駛人及乘客個人意外險:最高理賠每一事故新台幣 1,500 萬至 2,100 萬元( 5  7 * 300 ),  
即每一名乘客均有新台幣 300 萬元之保(超載部份除)。  
)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亡/每次事故傷亡總保額/每次事故財務損失保額分別為 200 萬元/ 400  
萬元/ 50 萬元。  
) 竊盜保(10%自負額由承租人負擔):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甲方同意乙方  
支付市價與保險賠償金額之差(不含 VCD、音響、備胎等零件失竊及本約第 10 條所約定之營業損  
失,最長以 20 日為限)。  
(
) 上述保險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如洪水、颱風、地震)造成之損傷及車內配(VCD、音響、備胎等零  
)遺失或損壞之賠償責任,承租人對車體、車輛內/外部配備及相關證/卡片(停車卡/加油卡/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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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卡等)有保管之責,倘有損竊事實發生,相關賠償概由承租人負擔(停車卡 1,000 元、加油卡 100  
元、行照 200 元、強卡 100 元、車身貼紙 100 /處、租車手冊 500 元等)。  
第十條  
該機車甲方已經投保強制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乙方依本合約之規定使用機車時,造成第三人死亡,身體  
傷害之最高理賠總額,每一事故新台幣 200 萬元。若因乙方過失其應負責賠償損失之金額超過上述標準  
上限及範圍(財損、精神工作等損失),由乙方自負擔,與甲方無涉。本車輛除強制機車責任險外,甲方  
另已投保下列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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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乘客體傷責任險: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 20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之總額新台幣 200 萬元。  
)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亡/每次事故傷亡總保額/每次事故財務損失保額分別為 200 萬元/ 400  
萬元/ 50 萬元。  
(
) 上述保險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如洪水、颱風、地震等)造成之損傷及車內配備(3/4 安全帽、半罩式安全  
)遺失或損壞之賠償責任,承租人對車體、車輛內/外部配備及有保管之責,倘有損竊事實發生,相  
關賠償概由承租人負擔(3/4 安全帽 1,000 元、半罩式安全帽 500 )。  
第十一條 承租汽車(機車)如發生損傷,甲方同意乙賠償金額汽車最高以新台幣壹萬元為限、機車以新台幣壹仟元為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乙方應依實際維修費用賠償予甲方:  
(
(
(
(
(
(
) 本租約應由乙方於租賃期間全程自行駕駛(騎乘),非經甲方事先同意不得交由他人駕駛(騎乘)。  
) 違反租約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等約定。  
) 酒駕或其所致之毀損滅失。  
) 不明車損所致之毀損滅失。  
) 因自然災(如颱風、地震、洪水等)所致之毀損滅失。  
) 乙方自願負擔車輛損失而與對方和解等類似情況。  
乙方除前項約定賠償外,於車輛修復(含失竊)期間,需另依下列標準賠償營業損失:  
承租汽車之營業損失賠償原則:  
(
(
(
)十日以內者,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七十之定價。  
)在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內,償付該期間百分之六十之定價。  
)在十六日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五十之定價。但期間之計算,最常以二十日為限。  
承租機車之營業損失賠償原則:  
(
(
(
) 十日以內者,償付該期間百分之六十之定價。  
) 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內,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五十之定價。  
) 修理期間之計算,最長以十五日為限。  
第十二條 甲方應擔保租賃期間內本車輛合於約定使用狀態,如違反,雙方得依物之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等相關  
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 60 公里以上競速飆車或道路蛇行產生罰款及造成車牌吊銷,承租人須負擔賠  
(含本公司營業損失)。  
第十四條 乙方欲續租本車輛時,應在預計還車前 20 分鐘利用甲方 iRent APP 進行延長用車申請,申請核可始為有  
效。  
第十五條 乙方了解並同意甲方逕以乙方提供之信用卡收取用車費用、銷售稅金及「小客車租賃契約」所提及之乙  
方未遵守契約所產生費用(包含但不限於還車逾時未延長、車輛內外部製作物損毀、車內髒污及吸菸、車  
輛相關文/票卡遺失等項 ) 若乙方提供之信用卡拒付任何應付金額,甲方將暫停乙方會員資格及 iRent  
服務使用權並循法律途徑處理。  
第十六條 使用「同站租還」服務時,乙方還汽車地點需符合甲方規範,未依規範者,甲方除收取處理費新台幣 3,000  
元車輛調度相關費用外,並可取消乙方 iRent 會員資格且不另通知。  
第十七條 使用「路邊租還」服務時,乙方限於系統公告之特定區域取還汽()車(各服務區域範圍、使用說明請詳  
App 專案說明,並依 App 地圖顯示為主 ), 違者將依下列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酌收車輛調度相關費  
用,跨服務區還車者,除收 3,000 元車輛調度相關費用外,並可取消乙方 iRent 會員資格且不另通知。  
第十八條 乙方使用北區-汽車路邊租還(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服務時,還車限停放於服務區域內  
「路邊」公有停車格(不含白線區域、累進費率、限時停車、時段性禁停、汽機車共用、身心障礙專用、  
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專用、貨車專卸專用等特殊停車格),違者將依下列條款酌收車輛調度相關  
費用:  
a.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累進費率停車格」造成額外停車費,除依實際金額收取停車費(上限 3 ),  
將收取 500 /次作為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b.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私人車庫/停車區、任何有進出閘門之停車場及非路邊停車格之地點 」, 除  
照價收取停車(上限 3 )外,將再收 3,000 /次車輛調度費用外,並暫停 iRent 使用權限三個  
月。  
c.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紅線及其他違法停車處(包含不限於限時停車、時段性禁停、汽機車共用、  
身心障礙專用、貨車裝卸專用等特殊停車格)」造成罰/拖吊費用,除照價收取罰單/拖吊費用外,  
將再收取 3,000 /次作為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 乙方使用台中-汽車路邊租還(台中市)服務時,還車限停放於台中市政府「路邊」公有停車格其他「路邊」  
合法免費停車格(如累進費率、差別費率停車格,不含白線區域、限時停車、時段性禁停、汽機車共用、  
身心障礙專用、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專用、貨車專卸專用等特殊停車格),違者將依下列條款酌  
收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a.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私人車庫/停車區、任何有進出閘門之停車場及非路邊停車格之地點 」, 除  
照價收取停車(上限 3 )外,將再收 3,000 /次車輛調度費用外,並暫停 iRent 使用權限三個  
月。  
b.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紅線及其他違法停車處」造成罰單/拖吊費用,除照價收取罰單/拖吊費用  
外,將再收取 3,000 /次作為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乙方使用台-汽車路邊租(台南市)服務時,還車限停放於台南市政府「路邊」公有停車格(不含白線區  
域、累進費率、限時停車、時段性禁停、汽機車共用、身心障礙專用、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專用、  
貨車專卸專用等特殊停車格),違者將依下列條款酌收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a.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累進費率停車格」造成額外停車費,除依實際金額收取停車費(上限 3 ),  
將收取 500 /次作為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b.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私人車庫/停車區、任何有進出閘門之停車場及非路邊停車格之地點 」, 除  
照價收取停車(上限 3 )外,將再收 3,000 /次車輛調度費用外,並暫停 iRent 使用權限三個  
月。  
c.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紅線及其他違法停車處(包含不限於限時停車、時段性禁停、汽機車共用、  
身心障礙專用、貨車裝卸專用等特殊停車格)」造成罰/拖吊費用,除照價收取罰單/拖吊費用外,  
將再收取 3,000 /次作為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乙方使用高-汽車路邊租(高雄市)服務時,還車限停放於高雄市政府「路邊」公有停車格(不含白線區  
域、累進費率、限時停車、時段性禁停、汽機車共用、身心障礙專用、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專用、  
貨車專卸專用等特殊停車格),違者將依下列條款酌收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a.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累進費率停車格」造成額外停車費,除依實際金額收取停車費(上限 3 ),  
將收取 500 /次作為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b.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私人車庫/停車區、任何有進出閘門之停車場及非路邊停車格之地點 」, 除  
照價收取停車(上限 3 )外,將再收 3,000 /次車輛調度費用外,並暫停 iRent 使用權限三個  
月。  
c.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紅線及其他違法停車處(包含不限於限時停車、時段性禁停、汽機車共用、  
身心障礙專用、貨車裝卸專用等特殊停車格)」造成罰/拖吊費用,除照價收取罰單/拖吊費用外,  
將再收取 3,000 /次作為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乙方使用機車路邊租還(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服務時,還車限停放於服  
務區域內「路邊」公有停車(不含白線區域、累進費率、限時停車、時段性禁停、汽機車共用、身心障  
礙專用、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專用、貨車專卸專用等特殊停車格),違者將依下列條款酌收車輛  
調度相關費用:  
a. 還車時,若未將車輛停放至系統公告之特定區域(區域範圍詳見 App 地圖 ), 將收取 2,000 /次罰  
款、1,000 /次車輛調度費用。  
b.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私人車庫/停車區、任何有進出閘門之停車場及非路邊停車格之地點 」, 除  
照價收取停車(上限 3 )外,將再收 1,000 /次車輛調度費用外,並暫停 iRent 使用權限三個  
月。  
c. 還車時,若將車輛停放於「紅線及其他違法停車處」造成罰單/拖吊費用,除照價收取罰單/拖吊費用  
外,將再收取 1,000 /次作為車輛調度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甲方對乙方留存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  
外之利用,並應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護個人資料。  
第二十四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  
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